來源:上海離婚律師 時間:2017/7/13 15:08:39
一、法院一般不會調查傳喚第三者
因為請法院調查需要寫申請,寫明理由,法院原則上不主動調查,民事案件誰主張誰舉證。盡管“第三者”現象的出現,直接威脅一夫一妻制。在《婚姻法》修訂過程中,社會各界也曾強烈呼吁立法懲治“第三者”及婚外情,增加“配偶權”及相關立法規定,但目前絕大多數社會學家還是認為婚姻因以感情為基礎,既屬法律契約,也有道德契約成分,法律不應過多干預感情方面事務,所以新修訂后的《婚姻法》依然沒有明確“配偶權”概念,僅在第四十六條規定了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其性質相當于一種離因損害賠償,即原告可以就配偶在婚姻中的過錯行為在財產分割等問題上提出相對應的財產及子女撫養等權益請求。而原告(即受害方妻子)的相關請求不能針對“第三者”,只能針對配偶即丈夫。
二、法院調查傳喚的情形
法院一般是不會調查取證的,在下列情況下除外:
1、法院依職權主動調查的情況為:
(1)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2)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2、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情況為: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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