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離婚律師 時間:2017/7/13 20:58:58
一、起訴離婚調解的內容
離婚案件的爭議內容無非包括三個方面的:是否同意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包括債務如何承擔)、子女如何撫養及撫養費如何支付。
1、一般若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且不同意離婚的原因是出于對感情和家庭的挽留,則該案件協議離婚的可能性就不大,律師調解的作用也不會明顯的;
2、但若一方只是出于想多要財產或想要孩子的撫養權而不同意離婚的案件,通過律師的調解而達成協議離婚的可能性還是蠻大的;
3、雙方都同意離婚且無孩子或對孩子的撫養權沒有爭議的,只是因為財產分割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形,通過律師的調解而達成協議離婚的可能性是最大的。
二、離婚調解的作用
調解是離婚的法定程序,但因失蹤、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等情形提起離婚訴訟的,可不經調解程序。《婚姻法》之所以規定離婚必經調解程序,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通過調解,使雙方當事人思想溝通,達到緩解、消除矛盾、相互諒解的目的,促使婚姻關系向和美方向發展;
2、通過調解,進行法治、道德宣傳,促使雙方當事人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自覺承擔家庭責任,降低離婚率,確保社會穩定;
3、通過調解,雙方當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規范的要求下重新認識自我,在自律的基礎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礎,鞏固婚姻感情,有利于建立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
4、經調解雙方當事人不能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才判決離婚,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判案質量的同時給當事人一個感情緩沖區,有充分的考慮余地。
在離婚調解的過程當中,律詩參與時,應注意以下這幾件事情:
1、調解前,應當充份了解和分析案情,歸納案情的可能爭議焦點;
2、與對方當事人初次見面,應當由律師單獨與其交談,了解對方的真實想法;
3、律師在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再次總結該案件雙方的真正的爭議問題;
4、在與雙方當事人商談過程中,應當給他們進行相關法律的普法,讓他們能正確認識自己的哪些要求是合法的,哪些要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5、調解時,律師不能急于求成,要有耐心,不能指望一個回合就能使離婚協商成功,一般協商成功的案件都需商談三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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