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離婚律師 時間:2017/7/13 21:25:46
一、起訴離婚侵犯名譽權的處理辦法
1、掌握認定侵害名譽權行為的依據。侵害名譽權,主要表現為侮辱和誹謗兩種方式,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口頭、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損害他人的人格尊嚴。侮辱行為的構成須具有以下要件:
(1)在主觀上侵權人是故意的,也就是有意識地損害他人名譽、人格。如果是無意中說了有損于他人名譽、人格的話,并非故意侮辱的,不構成侮辱行為。
(2)在客觀上侵權人實施了引起他人精神痛苦和屈辱的言辭或行為。
(3)侮辱行為必須具有公然性,即有第三人或更多的人在場或者用能夠使眾多的人看到或聽到的方式進行侮辱。
(4)侮辱行為須具有針對性,即侮辱行為是針對特定的人實行的。
2、可以要求侵權人終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公開消除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恢復名譽,也可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對公民的請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訴訟。根據《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當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3、侵犯公民的名譽權的賠償。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是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90條的規定,受害人當名譽權受到侵犯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采取以下保護措施:
(1)停止侵害。
(2)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3)賠禮道歉。
(4)賠償損失。
二、起訴離婚侵犯名譽權維權的法律條款
1、1986年4月1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嚴格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2、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3、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4、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并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如果在起訴離婚侵犯名譽權的事情發生,那么我們需要首先判斷是不是侵犯名譽權,確定過后就可以收集對方侵犯自己名譽權的證據,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把證據提交給執法部門,執法部門審查過后確定是起訴離婚侵犯名譽權的行為的,就會要求對方賠禮道歉、精神賠償等等,法制社會,任何行為和語言都應該有所節制,不應該侵害他人權利滿足自身的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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