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離婚律師 時間:2017/8/26 11:38:39
一、離婚夫妻該如何進行離婚訴訟
訴訟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因不能就離婚或離婚后的、財產及債務處理達成一致意見,而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人民法院作出調解或判決的離婚制度。
1、訴訟離婚的請求權
為充分貫徹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并奉行自由離婚主義,因而婚姻當事人雙方均可在存續期間提出離婚訴訟。論其是否有過錯,在離婚訴訟的請求權上雙方是平等的。
2、離婚訴訟的程序
(1)調解 相較兩岸離婚立法,對于訴訟離婚制度,都主張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只不過大陸在審理過程中調解,而臺灣是在審理前調解。臺灣民事訴訟法第577條規定,“離婚之訴及夫妻同居之訴,于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2)判決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是否“感情確已破裂”。對于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婚姻法》規定:
1)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亦應準予離婚。
二、訴訟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一般而言,法院審理案件應當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要求來做: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時,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經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則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可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立案之后多長時間必須開庭審理,而是只要求在3個月或者6個月內審結。從北京市法院審理案件的實際來看,一般在立案之后20日至30日內開庭的幾率比較大,極少數情況可能需要幾個月之后才組織開庭。大多數離婚案件均在3個月內作出了判決,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以及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離婚案件時,很多程序均作了簡化,實踐中,當事人不要死扣法律條文。法院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證人,只有在極少數情況下,法官才會送達傳票,取而代之的是電話通知。
前面所講述的是法院開庭審理離婚案件時,可能需要耗費的時間。很多時候,法官首先會主持訴前調解,如果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一致,那么,會大大縮短的時間,極有可能在1個月甚至更短的時間內解決離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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