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離婚律師 時間:2017/8/26 16:38:37
首先我們要明確一點:子女撫養權所要解決的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財產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權利和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而我國的婚姻法并沒有對離婚時的子女撫養權作出任何規定。這是因為,父母對子女撫養權是基于父母子女這種關系所產生的。即使父母離婚了,但是父母子女這種關系并不消失。因此,父母離婚對子女撫養權有影響嗎?回答就是:父母離婚不影響撫養權,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撫養權。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相關規定如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當法官在面臨類似的情形時,梅毒等性病基本上很難治愈,屬于第三條第四項中的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不能由其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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