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離婚律師 時間:2018/3/30 10:47:36
依照《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不適于采用協議離婚的情況,有以下幾種情況:
(1)離婚當事人雙方的婚姻不屬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例如屬于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事實婚姻以及其他同居關系等;
(2)離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不在中國登記結婚的涉外婚姻;
(4)離婚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
(5)離婚是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或者債務承擔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的的;
(6)婚姻雙方沒有離婚的合意,一方想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離婚的合意不是真實的想法而是受脅迫的情形。一方受另一方威脅、脅迫不得已采取協議離婚的,協議離婚登記生效后又什么補救措施?我國對婚姻的效力采取登記生效制度,因此,盡管一方屬于受脅迫采取協議離婚,而婚姻登記機關也沒有發現而予以登記的情況下,登記有效,即雙方離婚有效,但就離婚協議關于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問題,可以在一年內反悔,而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或者變更子女撫養權,受脅迫方只需證明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時有脅迫的情況存在即可,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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