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離婚律師 時間:2018/3/31 11:33:32
網友咨詢:通過相親認識現在的妻子,我們屬于閃婚,沒認識多久就領了結婚證,但是結婚以后,女方不愿意和男方生活在一起,也不愿意退還彩禮,請問這種情況怎么辦呢?
上海離婚律師建議可以先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通過訴訟解決。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是需要返還彩禮的。
彩禮返還的條件:關于彩禮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彩禮返還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協商不成起訴離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應準備、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一)要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起訴狀三份,給法院兩份,自己留一份;(二)《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三份,復印件給法院兩份,自己留一份;(三)原告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復印件交給法院;(四)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交給法院;(五)孩子的出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三份,復印件給法院兩份,自己留一份;(六)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離婚必備條件的證據材料三份,給法院兩份,自己一份;(七)其他主張自己訴訟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三份,給法院兩份,自己一份。
上一篇:不適用協議離婚的情形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