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離婚律師 時間:2018/4/2 11:29:07
涉外離婚糾紛案件的審限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在國內離婚案件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涉外離婚案件的期限,法律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另外離婚案件在送達期間上與國內也有所不同。向國外一方送達訴訟文書,主要是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如采用公告方式送達,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涉外離婚訴訟的上訴與答辯期間也與國內離婚案件不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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