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離婚律師 時間:2019/10/22 9:09:52
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侵權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一種觀點認為,交通事故賠償是因夫妻一方的侵權行為導致的,屬侵權之債,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另一種觀點認為,如果交通事故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機動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引發的交通事故,為維護婚姻財產關系的穩定性和第三人合法利益的需要,該侵權之債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正確處理該問題的關鍵在于對夫妻一方交通肇事產生的侵權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上。
一、本案交通事故的賠付責任主體。
交通事故侵權,屬于特殊侵權,與一般侵權實行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不同,“侵權行為之債專屬于個人債務”的一般歸責原則,不完全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責任主體的認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核心問題,就是責任主體的確定,只有確定了責任主體,才能解決由誰承擔責任、由誰來賠償損失的問題。
確定交通事故責任主體有兩個標準:
一是運行支配,所謂運行支配,是指誰對機動車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
二是運行利益的歸屬。運行利益是指誰從機動車運行中獲得了利益。
如果同時符合這兩個標準,則可確定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主體。同樣,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負的侵權之債,也應從另一方對該機動車是否具有運行支配權和有無運行利益來判斷,如符合這兩項標準,則應認定為共同債務。運行利益的認定,除了謀取經濟利益之外,還應當包括機動車的運行為家庭帶來的生活便利甚至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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