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離婚律師 時間:2016/12/2 8:39:02
浦東離婚律師,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下落不明滿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一篇:認定“第三者”的那些證據是關鍵?
下一篇:夫妻中一方無民事行為如何離婚
范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