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離婚律師 時間:2016/12/2 9:31:07
導讀:目前,隨著對外交往的擴大,我國公民與外國公民發生婚姻關系的情況也越來越多。那么,這種涉外婚姻的締結與國內婚姻的締結有沒有差別?涉外結婚中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在我國進行涉外結婚登記,要注意的問題主要有兩個:一是涉外婚姻的結婚主體有限制。二是涉外結婚登記的材料必須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本文為您詳細的講解這兩方面的問題。
一、涉外婚姻的結婚主體有限制
根據《民法通則》《婚姻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的幾項規定》等相關法律規定,以下兩類中國公民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第一類是某些擔任特定公職的人員。其范圍是:
1.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部隊中服役,具有軍籍的干部和戰士。但某些原在部隊掌握核心機密和重大機密的復員、轉業軍人,在他們掌握和熟悉的機密失密前,也不能同外國人結婚。
2.外交人員。是指直接從事外交工作的人員,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國駐外使、領館的外交官。
3.公安人員。是指在編的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干警。
4.機要人員和其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 。 是指國家黨政機關、科研機構和企業單位從事機要工作,掌握黨和國家重大機密和科技尖端機密的人員。
法律不準擔任特定公職的人員同外國人結婚 , 是為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這也是世界各國立法的通例。
第二類是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
這類人由于違法或犯罪,正在接受法律制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二、涉外結婚登記的材料必須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
對于涉外結婚,還涉及到證明文件的問題。我國民政部《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要求外國人在我國與中國公民登記結婚時應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護照或者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證件不全,不予登記。
知識總結:在中國結婚,無論是中國公民與外國人,還是內地公民同華僑、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之間結婚,都需要遵循中國的法律,按照婚姻法等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和程序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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