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離婚律師 時間:2017/1/3 14:21:30
王某和李某是大學同學,在相戀多年后雙方于2010年登記結婚。婚后王某和李某感情尚可,但遺憾的是一直沒有生育子女。
2013年底,李某被查出患有中晚期肝癌。2014年8月王某以雙方性格不和,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以雙方感情尚未破裂為由駁回了王某的離婚請求。
6個月后,王某再次提出離婚訴訟。李某表示自己與王某的婚姻基礎很好,自己現患有嚴重的疾病,生活困難且需要王某照顧,故不同意離婚。而王某則認為,李某患病不能成為不同意離婚的法定理由。
李某找到了律師,經上海離婚律師分析認為:王某本次起訴離婚已經是第二次,說明王某的離婚意愿比較強烈,一般情況下上海法院會判決支持王某的離婚請求。但由于李某身患嚴重疾病,在離婚后生活上將面臨一定的困難,因此可以提出要求王某給予生活補助。考慮再三,李某接受了律師的建議,同意離婚但要求王某給付生活補助款20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王某和李某離婚,王某給付李某生活補助款10萬元。
在此,律師建議在離婚訴訟中應當審時度勢,及時委托律師分析案情,對自己在訴訟中的優勢和劣勢進行充分的分析和辨別,抓住要點、重點,從而變被動為主 動獲得最大的利益,而不是一味“鉆牛角尖”進行毫無意義的爭辯,卻錯失了獲得法院支持和同情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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